江西省计量测试学会会费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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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 2024-04-24
为促进江西省计量测试学会(下称本会)健康发展,本会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、财政部和省民政厅、财政厅有关文件(民发[2003]95、[2006]123、赣民字[2001]334号、赣财综[2001]7号)精神,并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会费是本会的经费来源之一,是维持本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。按时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的法定义务,也是本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,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义务。
第二条 本会仅针对会员单位收取会费,个人会员不收费。
第三条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的应尽义务,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。
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及程序
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,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“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”、“依据工作成本”的原则确定,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。
第五条 会费标准为:理事长单位5000元/年、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/年、理事单位1500元/年、一般会员单位800元/年(免缴),个人会员不需缴费。
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,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、培训等活动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(如培训费、资料费、住宿费、餐饮费等)。
第六条 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向会员单位发出本年度会费缴纳通知,各会员单位应在当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。
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
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本会监事、党建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八条 会费收支统一由本会财务收管。本会收取会费,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《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(电子)》。
本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账册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。
第九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节流、平调、挪用。
第十条 会费的开支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本会开展工作,如宣传教育、技术业务培训、文化活动、资料印刷、办公场所租赁、召开会议、误工补贴、交通工具、差旅开支、奖励表彰以及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。
第十一条 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开支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,专人审批;大项支出如房产、设备购置,或捐助项目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,要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第四章 会费的监督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要接受监事、党建机关和会员单位的监督,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、每届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按标准、主动及时缴纳会费,不得拖欠。按章程规定,一年不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江西省计量测试学会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



